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合法权益?

时间:2023-11-20 作者:济宁律师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4、参加庭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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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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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了: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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