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争夺房产,法院会怎样判定?

时间:2023-11-21 作者:济宁律师

离婚房产纠纷法院的判决:
1、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全款买的房屋,且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则该房产是一方个人的财产,应当判决房产归该方所有;
2、如果房屋是婚后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全款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是双方对等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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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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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如果房产于一方婚前财产的,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
二、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双方对于该房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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